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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利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利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137号罪犯刘利伟,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让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利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7年8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利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7年1月2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利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利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