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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隋夕仁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夕仁,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隋夕仁,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英华饼店店主,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工商局毓璜顶工商所干部,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夕仁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的存款人民币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