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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学勇、孙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学勇,孙声林,孙益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144号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6269340Q。法定代表人施大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学勇,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孙声林,男,汉族,1954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孙益福,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学勇、孙声林、孙益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4.5元,由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邻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