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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郭茂强与罗家馀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茂强,罗家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郭茂强,住綦江区。被执行人:罗家馀,户籍地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茂强与被执行人罗家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茂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22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审判员  席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