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蔚志强与被告荣皓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志强,荣皓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1220号原告:蔚志强,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怀仁县人。被告:荣皓楠,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原告蔚志强与被告荣皓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蔚志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蔚志强以该案不属于原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