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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蔚志强与被告荣皓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志强,荣皓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1220号原告:蔚志强,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怀仁县人。被告:荣皓楠,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原告蔚志强与被告荣皓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蔚志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蔚志强以该案不属于原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