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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继武诉郁甲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武,郁甲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1887号 申请人:周继武,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建设路32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04094918。 被申请人:郁甲勇,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北关七街,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404200412。 申请人周继武与被申请人郁甲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继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郁甲勇控股94%股权的金润(郯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郯城县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中国银行郯城支行设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对金润(郯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盾中央公园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502室、503室、601室、602室、603室,1号楼2单元501室、502室、503室、601室、602室、603室,3号楼1单元101室、201室、203室,2单元103室、201室共计17套住房予以查封;对金润(郯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盾中央公园小区项目沿文明路商业街铺、1号楼负一层商铺、一层商铺、二层商铺、三层商铺、四层商铺予以查封;对金润(郯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盾中央公园小区项目目前未出售的107-37(安置户)计70个地下车位予以查封,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郁甲勇控股94%股权的金润(郯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郯城县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中国银行郯城支行设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金润(郯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盾中央公园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502室、503室、601室、602室、603室,1号楼2单元501室、502室、503室、601室、602室、603室,3号楼1单元101室、201室、203室,2单元103室、201室共计17套住房予以查封; 三、对金润(郯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盾中央公园小区项目沿文明路商业街铺、1号楼负一层商铺、一层商铺、二层商铺、三层商铺、四层商铺予以查封: 四、对金润(郯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盾中央公园小区项目目前未出售的107-37(安置户)计70个地下车位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兰峰 审 判 员  程幸乐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天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