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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柳飞、朱永明、徐金生与丁宪民、肖占民、张文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飞,朱永明,徐金生,丁宪民,肖占民,张文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柳飞。申请执行人朱永明。申请执行人徐金生。被执行人丁宪民。被执行人肖占民。被执行人张文启。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