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柳飞、朱永明、徐金生与丁宪民、肖占民、张文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飞,朱永明,徐金生,丁宪民,肖占民,张文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柳飞。申请执行人朱永明。申请执行人徐金生。被执行人丁宪民。被执行人肖占民。被执行人张文启。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