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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亮与宿迁牧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亮,宿迁牧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05号原告:沈亮,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宿迁牧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沂桥南路54号12栋205号。法定代表人:曲少鹏。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沈亮与被告宿迁牧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沈亮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