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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邵典贺、张周华、王昕、李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邵典贺,张周华,王昕,李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669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负责人谢廷殿,行长。被执行人邵典贺,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堂街镇寺后村。被执行人张周华,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栗子园村*组。被执行人王昕,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翠花路*号。被执行人李朋丽,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大褚庄行政村中洼子庄***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邵典贺、张周华、王昕、李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邵典贺、张周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本金1000000元、利息及催收工本费50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对被告王昕保证金账户(账号:410102019380002001,户名王昕,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内的保证金在100万元内享有质权,可优先受偿;三、被告王昕、李朋丽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昕、李朋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典贺、张周华追偿。案件受理费1480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邵典贺、张周华、王昕、李朋丽负担。因邵典贺、张周华、王昕、李朋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31日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邵典贺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310号2号楼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悦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