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许国刚、李洪臣故意损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许国刚,李洪臣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全,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刚,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学刚,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玉林,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景文,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洪志,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卢德才,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许国刚,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龙江县头站镇一心村村委会主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博,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庄静,黑龙江恒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洪臣,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许国刚、李洪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许国刚及其辩护人王博、庄静、被告人李洪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上旬,被告人刘全、李景文、刘学刚、杨玉林、李洪志、李刚、卢德才因被害人杜某所有的位于头站镇一心村原民生大队三屯西南北树带的杨树妨碍大型喷灌设备浇地,经请示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许国刚同意,但未取得杜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伐倒杨树35棵。被告人李洪臣帮助砍伐树头并将所伐树头运回家中。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伐杨树价值人民币8974.71元。2016年7月中旬,头站镇一心村村民赵某、郭某等十人(另案处理)因同样原因,经请示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许国刚同意,将被害人杜某所有的,位于头站镇一心村五队南北树带的杨树伐倒54棵。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伐杨树价值人民币11008.10元。被告人刘全、刘学刚、杨玉林、李洪志、李景文、李刚、卢德才、李洪臣分别于2016年9月2日、6日、7日、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许国刚于2017年4月21日在龙江县头站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许国刚、李洪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许国刚系主犯,被告人李洪臣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许国刚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建议判处李洪臣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许国刚、李洪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被告人许国刚的辩护人庄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许国刚无共同犯罪故意,许国刚没有授意他人伐树,并明确表示不同意伐树。伐树地点及树不属于村委会,也不属于许国刚本人,许国刚并无犯罪动机,对于砍伐树木的行为更不存在犯罪联络。许国刚与其他被告人没有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供述当庭与在侦查、检察阶段前后不一致,不能予以采信。对于许国刚定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因此不能认定许国刚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国刚的辩护人王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中具体伐树与浇灌的面积有关,多人以为只需要伐二三棵树的目的找到村委会,但实际实施过程中是多人临时起意,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许国刚有授意也是针对本案中二三棵树承担责任,不应构成刑事犯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上旬,龙江县头站镇一心村村民被告人刘全、李景文、刘学刚、杨玉林、李洪志、李志刚、卢德才因被害人杜某所有的位于头站镇一心村原民生大队三屯西南角南北树带的杨树妨碍大型喷灌设备浇地,来到一心村村委会找到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许国刚要求解决。许国刚表示,树木妨碍大型喷灌设备一事让上述被告人找树的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伐倒2、3棵树出现问题,村委会协商解决。刘全、李景文、刘学刚、杨玉林、李洪志、李志刚、卢德才在未取得杜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伐倒杨树35棵。在伐树过程中,被告人李洪臣见到后,参与帮助砍伐树头并将所伐树头运回家中。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伐杨树价值人民币8974.71元。2016年7月中旬,龙江县头站镇一心村村民赵某、郭某等十人因被害人杜某所有的位于头站镇一心村五队南北树带的杨树妨碍大型喷灌设备浇地,经请示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许国刚,许国刚表示可以伐倒2、3棵树。赵某等人将该树带杨树砍伐54棵,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伐杨树价值人民币11008.1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许国刚、李洪臣赔偿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全、刘学刚、杨玉林、李洪志、李景文、李刚、卢德才、李洪臣分别于2016年9月2日、6日、7日、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许国刚于2017年4月21日在龙江县头站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全、刘学刚、杨玉林、李洪志、李景文、李刚、卢德才、李洪臣、许国刚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林木经营权转让合同书,证实被伐树木所有权人为杜某;3.龙江县公安局头站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该案因被砍伐树木未被人运走,不属于盗伐林木,故以故意毁坏财物立案侦查;4.现实表现证明,证实刘全、刘学刚、杨玉林、李洪志、李景文、李刚、卢德才、李洪臣、许国刚无前科劣迹;5.收款据及谅解书,证实九被告人赔偿杜某人民币三万元,杜某对九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6.到案经过说明,证实九被告人到案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杜某所有的位于民生屯原民生大队东南角南北带处有40棵左右杨树,及位于一心村五队张德富房后南北带60棵左右杨树被砍伐。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杜某家的树挡大型喷灌设备,去了几个人到村委会找。听刘全、李刚说找村长许国刚,他答应放树了,刘全几个人就组织屯里的人放的树。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刘全、李洪志、李景文、刘学刚、李刚参与放树。因为杜某家的树妨碍大型喷灌。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其与李春风在回家的道上,被放倒的树将道挡住了,其与李春风下车将树挪开,看见刘学刚用油锯放树,别人帮着拽绳子,抬树。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9日,刘全给其打电话说,他将杜某的树毁了,让其与高喜堂帮忙调解,因为赔偿数额问题没有达成协议。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赵某等人和杜某协商,因为赔偿数额问题没有达成协议。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7日早晨六点多,刘全给其打电话让其出去,其与杨玉林、李刚、卢德才、刘全、李景文、李洪志去村委会问问树地的事,其听见村长许国刚说:“抗旱期间一切都给大喷灌让道,树要是碍事,你们放倒也别往家里拉,要是树主来找,村委会帮你们调解调解,但是村委会不能出人给你们放树。”(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的陈述,2016年7月中旬,其父亲杜国彬打电话告诉其位于民生屯原民生大队东南角南北带处有40棵左右杨树,及位于一心村五队张德富房后南北带60棵左右杨树被人砍伐。该证言还证实,树被砍伐后十天左右,一心村的张军和高喜堂领两个人去富区找我想私了,没达成协议,刘全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去起诉。(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全的供述,7月上旬,其与李刚召集的李景文、杨玉林、李洪志、卢德财、刘学刚、李洪臣一起去村委会,找村长许国刚协商怎么办?许国刚说:你放你的树,村里还能出面放树吗!放完你们偷摸拉家去,等树主来村里找时村里帮你们解决,你们回家该放放去!我们就去树地放树,一直放到完事天都黑了,树头都被李洪臣截下来拉回家了。出事之后,我们找村长许国刚,许国刚说:“我没想你们放这么多树,我想你们放三棵五棵的,放的少好解决,没想到你们放这么多,你们愿意咋整咋整吧,你们还咬我,这事我不管了。“2.被告人李刚的供述,2016年7月上旬,刘全给我打电话说:一起去村委会研究研究树地碍事的事,刘全、杨玉林、李洪志、卢德才、李洪宝,我们就问村长许国刚怎么办。许国刚说:”你们先放吧,要是有人来找了,村委会出面帮你们解决解决。”我们直接去树地了。九点多去的,一直放到下午五点多,树头被李洪臣和刘学刚拉回家去了。3.被告人刘学刚的供述,2016年7月上旬的一个早晨,我三叔刘全给我打电话,问我:谁有油锯?我说:我有。他说他们才从村委会回来,村长许国刚同意放树。让我拿着油锯到那个树林带,我说油不够,杨玉林、张某1、李刚、卢某、刘全、李洪志、李景文、李某3、李某4十来个人,每人给我五元钱,我去买的汽油,回来我用油锯放的树。该证言还证实,我们放完树后的十来天,刘全、卢某与杜某在富拉尔基没能谈好,回来后的第二天,刘全、卢某拿着个协议让我签字,协议内容大体是:他们与杜某没能达成赔偿协议,让大家签字证实一下是村长让放的树。4.被告人杨玉林的供述,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早晨,我们大伙研究大型喷灌碍事得怎么办,刘全、李刚、刘学刚、李洪志,我们去村委会想问问村里看怎么解决,村长许国刚说:你们看着办呗,假如放树了,树主来找,村里出面帮你们调解调解。大伙都同意就直接去树地了。一直放到下午四点多,放完的树头被李洪臣和刘学刚拉家去了。5.被告人李景文的供述,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早晨七八点钟,刘全、李洪志、李刚、李某5、杨玉林、卢德才、还有我,我们集体去的村委会,想问问村里树碍事怎么办,村长许国刚说:树要是碍事你们就先放了,等树主来找,村里帮你们调解。我们就去树地了。6.被告人李洪志的供述,2016年7月上旬,当时地里太旱了大型喷灌转不了,刘全、杨玉林、李景文、卢德才、李某5、李刚、李某6还有我,我们去村委会找村长商量怎么办,村长许国刚说:你们先放吧,要是有人来找了,村委会出面帮你们解决解决。我们就直接去树地了。7.被告人卢德才的供述,早晨大概八点多,刘全领着几个人去找大队了,我没跟着去,不一会他们回来了,刘全让大伙去树地放树,我和邻居李景文骑我摩托车去的,我和其他人就负责拽绳子了,一直放到四点多,放完的树头大部分被李洪臣拉走了。8.被告人许国刚的供述,2016年7月上旬,刘全、杨玉林、李刚还有谁我不记得了,当时这几个人和我说:“喷灌转不开,得放树。我说:喷灌转到哪算哪,转不开就往回转,放树我没有这个权利,答应不了,你们自己和树主沟通好。“这几个人就走了。之后什么时间放的树我就不知道了。9.被告人李洪臣的供述,2016年7月上旬,我知道刘全他们几个去放树了,我就自己开四轮车去杜某的树地,我到时看见刘全、刘学刚、杨玉林、李洪志、李景文、李刚他们正放树,我从刘学刚截完树头的木头上掰树枝子,12点多我就回家了,下午我没再去。(五)鉴定意见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小城黑杨树35株,价值人民币8,974.71元。(六)现场勘查龙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许国刚、李洪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国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具有教唆行为,其他八名被告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均系主犯。本案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当庭翻供,否认受被告人许国刚指使,但在庭审过后,又向法庭提交认罪材料,该材料内容与上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供述基本一致,即共同指认七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经许国刚同意。许国刚在第二次庭审中也予以承担曾授意上述被告人将妨碍大型喷灌的树木砍伐。九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定对九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中,被砍伐的树木客观上妨碍了大型喷灌设备作业,刘全、赵某等人才到村委会找到该村村主任许国刚要求解决,刘全、赵某虽未明确说明砍伐的数量,在该特定条件下通常理解认为,砍伐二到三棵树便能使大型喷灌设备正常作业(该事实刘全、赵某等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但刘全、赵某等人在实际砍伐树木过程中超出了许国刚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故许国刚只在与刘全、赵某认识的事实相重合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被告人许国刚的辩护人庄静提出,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在侦查、检察阶段前后不一致,不能予以采信的辩护意见。虽然刘全等人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的供述与侦查、检察阶段的供述不一致,但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的供述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刘全等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第一次供述,基本能相互印证,且客观真实,与第二次开庭供述基本一致,故采信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供述。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关于许国刚的辩护人王博提出,本案中具体伐树与浇灌的面积有关,多人以只需要伐二三棵树的目的找到村委会,但实际实施过程中是多人临时起意,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许国刚有授意也是针对本案中二三棵树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共同犯罪承担全部责任的刑法理论相悖,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九被告人能够主动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酌定对九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全、李刚、刘学刚、杨玉林、李景文、李洪志、卢德才、李洪臣具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辖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上述被告人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学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玉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李景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李洪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卢德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李洪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许国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明鑫人民陪审员 商秀兰人民陪审员 赫凌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