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玉灿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40号罪犯黄玉灿,男,1969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灿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玉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玉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玉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玉灿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玉灿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玉灿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