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和希华、任凤玲申请执行国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希华,任凤玲,国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840号申请人:和希华,女,1958年6月17日,汉族,住兴城市申请人:任凤玲,女,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国秀娟,女,1962年1月3日生,满族,住兴城市和希华,任凤玲申请执行国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希华,任凤玲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兵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