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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1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惠珍与金华市沪艺石材有限公司、金华市沪鑫云石装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惠珍,金华市沪艺石材有限公司,金华市沪鑫云石装饰有限公司,黄振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11550号原告:陈惠珍,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金华市沪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高田塍村1幢(金华市友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内)。法定代表人:华福红。被告:金华市沪鑫云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高田塍村1幢(金华市友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内).法定代表人:黄振南。被告:黄振南,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珍与被告金华市沪艺石材有限公司、金华市沪鑫云石装饰有限公司、黄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惠珍在收到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毅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