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国华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03号罪犯王国华,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足法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王国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王国华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