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柯倩与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倩,李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民初1918号原告:柯倩,女,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艳芳,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媛媛,女,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开发区,原告柯倩与被告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倩的委托代理人周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媛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柯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1日,被告李媛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李媛媛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柯倩与被告李媛媛等人从事洗洁精直销生意。2015年10月11日,李媛媛向柯倩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柯倩伍万元整,以此立据。李媛媛,2015年10月11日”。同日,柯倩在农业银行取款50000元交付给柯倩。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告李媛媛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李媛媛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李媛媛向柯倩借款,并出具借条,柯倩支付借款后,借款合同成立、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柯倩可随时向李媛媛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柯倩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媛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九大审 判 员 赵 芸人民陪审员 单桂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