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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与唐天民、王益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唐天民,王益功,张磊,李晓勇,孙勇军,朱力,河南振森木业机械有限公司,许昌能信新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XX,女,回族,生于1977年3月2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唐天民,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5日,住长葛市。被执行人王益功,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7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行人张磊,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李晓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8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孙勇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7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朱力,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4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河南振森木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天民,该公司总经理。地址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腾飞大道北段。被执行人许昌能信新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潇尹。地址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腾飞大道。申请执行人XX依据生效的(2015)���民一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671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天民、王益功、张磊、李晓勇、孙勇军、朱力、河南振森木业机械有限公司、许昌能信新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6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