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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宣与吴其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宣,吴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69号申请执行人:程宣,女,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其华,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程宣与吴其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吴其华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付2万元,余款2万元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申请执行人程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敏审 判 员  彭 聪代理审判员  向中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