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小区*栋*单元*号,居民。被执行人:熊某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居民。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依照已经生效的(2017)陕0722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2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熊某某的工资被他案冻结,而被执行人熊某某名下再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内一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