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执字第11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树林申请执行张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林,张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11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利香,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申请执行张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2)东法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