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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曾庆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曾庆威,韦柳伊,黎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06号。负责人罗雪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庆威,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韦柳伊,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黎健华,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庆威、韦柳伊、黎健华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韦柳伊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号),该房屋位于柳州市XX路XX号。现该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柳伊所有位于柳州市XX路XX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