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旭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旭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238号原告: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仙居县福应街道锦绣明珠闻莺苑2幢1单元902室。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系经理。被告:张旭亚,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媚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