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旺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旺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741号被执行人:李旺好,女,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76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旺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因被执行人李旺好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2017)粤01民终7626号民事判决[案号:(2017)粤0104执34418号]。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