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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欧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欧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元镇甬慈仿古家俱工艺木刻厂,卢金辉,宁波科飞洗衣机有限公司,张维军,潘虹,张佰年,卢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4925-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骅、潘文君,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欧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746227-0)。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镇甬慈仿古家俱工艺木刻厂(组织机构代码为L0052431-7)。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经营者:。被执行人:卢金辉,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科飞洗衣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96021383Y)。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王泽波、徐建君,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维军,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欧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潘虹,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佰年,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卢桂花,女,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欧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元镇甬慈仿古家俱工艺木刻厂、卢金辉、宁波科飞洗衣机有限公司、张维军、潘虹、张佰年、卢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5年11月4日,本院以(2015)甬东商初字第313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镇甬慈仿古家俱工艺木刻厂名下,位于慈溪市天元镇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镇甬慈仿古家俱工艺木刻厂名下位于慈溪市天元镇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现有基础建设工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