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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采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采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苏梅桂,苏春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采茂,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煌星大厦。主要负责人:詹毅,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梅桂,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苏春健,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上诉人陈采茂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泉州分行)、原审被告苏梅桂、苏春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2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采茂称其经常居住地是厦门市思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第9条明确约定:“纠纷的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壹、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约定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而作为本案授信人即被上诉人招行泉州分行的住所地是泉州市××区,故原审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具有���辖权。上诉人主张应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俊民审判员  陈锦平审判员  陈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彬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