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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波金与高全体、朱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金,高全体,朱小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786号原告:周波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冶杰,浙江昆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全体。被告:朱小燕。原告周波金与被告高全体、朱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周波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金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周波金负担。审 判 员 包崇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培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