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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与谢真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谢真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0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解放路南段路西。负责人康佳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才,该公司经理。被告谢真真,女,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与被告谢真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以双方主动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