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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熊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3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3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