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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宗士锋、孙志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士锋,孙志远,马广辉,张贵涛,郝会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90号申请人宗士锋,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代理人李艳芳,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志远,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马广辉,男,汉族,1981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张贵涛,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郝会平,女,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宗士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志远、马广辉、张贵涛、郝会平银行存款32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志远、马广辉、张贵涛、郝会平银行存款三十二万九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