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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耿志强与何贵良、台孟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志强,何贵良,台孟学,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3023号原告:耿志强,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何贵良,男,1959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黄显超,刘超亚(实习),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台孟学,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89010626T。法定代表人:陈啟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怀轲,任庆培,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案在审理原告耿志强与被告何贵良、台孟学、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志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贵良、台孟学、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志强撤回对被告何贵良、台孟学、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9元,由原告耿志强承担。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徐红伟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潇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