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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四川博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博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王绍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刘永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