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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织金县八步顺发汽车租赁行与张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织金县八步顺发汽车租赁行,张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097号原告:织金县八步顺发汽车租赁行,住所地:织金县八步街道八步村小坡组,注册号:520524600585840。经营者:李永兵,男,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张鹏,男,穿青人,住织金县,原告织金县八步顺发汽车租赁行与被告张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织金县八步顺发汽车租赁行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八步顺发汽车租赁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织金县八步顺发汽车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李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