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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述成、吴银娥与张开生赡养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述成,吴银娥,张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张述成,男,汉族,1925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邵阳县长乐乡石边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吴银娥,女,汉族,1934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邵阳县长乐乡石边村**组**号。被执行人张开生,男,汉族,1957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邵阳县长乐乡石边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张述成、吴银娥与被执行人张开生赡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7)湘052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该案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并予以兑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52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