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巍洋批发部与从江县洛香黔誉餐厅、杨永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巍洋批发部,从江县洛香黔誉餐厅,杨永丽,杨精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509号原告:巍洋批发部,住所地:从江县洛香镇街上。经营人:陆金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莉,从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从江县洛香黔誉餐厅,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洛香镇岩寨村。投资人:杨精彩。实际经营人:曹庆运。被告:杨永丽,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被告:杨精彩,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从江县,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书,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巍洋批发部与被告从江县洛香镇岩寨村、杨永丽、杨精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巍洋批发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巍洋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巍洋批发部负担。审 判 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沈维维书 记 员 罗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