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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祥银、杨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祥银,杨伟忠,吴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96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庭。被执行人:罗祥银,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杨伟忠,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吴丽芳,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陈燕鹏与杨伟忠、吴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杨伟忠、吴丽芳承担。因杨伟忠、吴丽芳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少年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杨伟忠、吴丽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伟忠、吴丽芳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陈燕鹏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31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31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