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程某申请执行李某、建昌县某某专业合作社、周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李某,建昌县某某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998号申请人程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建昌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建昌县某某乡梅杖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程某。程某申请执行李某、建昌县某某专业合作社、周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2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长征代理审判员 王德福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