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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文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221号被执行人李文富,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矮岭厂**号。李文富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12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文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17年5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段小菊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国土、房产、银行、工商及社区等部门反馈,没有可供执行人财产。至此,被执行人李文富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文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