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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超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刑终383号原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超,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颍上县。2005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7月23日被该局抓获归案,2016年8月29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管正平,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6)皖1204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贾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贾超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保某某,贾超称其叫“贾梦阳”,并称其在阜阳市颍泉区瑶海商城开了一个瓷砖店,还在安徽省利辛县承包工程。取得被害人保某某信任后,贾超从被害人保某某处“借款”7800元。案发前贾超归还保某某500元,案发后归还5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保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网名叫“稳稳”,2015年下半年,其在陌陌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岳某某的朋友,后来其和岳某某及他朋友在一起吃饭,在吃饭中其认识了“贾梦阳”,其和“贾梦阳”互相加了陌陌,后来就在陌陌网上经常聊天,在聊天中,“贾梦阳”说他在瑶海开了一个瓷砖店,还在利辛包了一个工程,工程是小区后期贴瓷砖,他说他投资了千万元工程款。期间,“贾梦阳”也给其打电话,让其和他朋友在一起吃饭唱歌。2016年2月23日左右,当时小孩开学报名,中午12点左右,“贾梦阳”打电话和其说他工程资金周转不过来,他女儿上小学开学需要报名费,老师催着他要学费,向其借2800元。下午1点左右在临沂商城南门口,“贾梦阳”开车过来,他说他急着给老师送学费,然后拿着2800元现金就走了,当时没有打条子。第二天,“贾梦阳”打电话给其,说他从外地进的瓷砖,车主要现钱,他问其借5000元。当时其正在上班,其说走不开,然后挂了电话。晚上6点左右,他再次给其打电话,说瓷砖的钱他已经从蒋某1那借过了,但是他和蒋某1正在闹矛盾,他不想让其他人说他花蒋某1的钱,然后他提出向其借5000元,其同意了。然后他开车到其楼下,其从家里拿5000元现金给了他,他当时没有打条子,拿着钱就走了。大概一个星期后,其打电话向“贾梦阳”要钱。他说他在利辛工地,他从朋友那借了500元,从自动柜员机上转入其银行卡。后来其多次催他还钱,他以利辛工地出事了,工人腿摔断了,还有工程就要验收了等理由推脱不还其钱。其后来再打“贾梦阳”的电话,他的手机一直关机,其就来报案了。“贾梦阳”的陌陌号是“281270786”,以前的网名是“深秋”,现在叫“过去终究是个回忆”。他嘴甜,平时喊其“妹”,加上他说他是卖瓷砖、包工程的,还有他在陌陌发动态,把别人欠他十九万元的欠条(欠条的名字也是“贾梦阳”)发到网上,所以其和他在陌陌网上的朋友都比较相信他。贾超一共还了其1000元,第一次5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第二次还其的500元是其向公安机关陈述后,其继续向他索要,他通过微信转给其的。2.被告人贾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陌陌号是“281270786”。其和“稳稳”是网友关系,“稳稳”是她的陌陌网名,她大名其不知道,其是2015年通过陌陌网认识她的。其对她说其在瑶海开了一个瓷砖店,在利辛有一个工程。有一次其打电话给她,向她借1000元。她说好,其就开车到颍泉区临沂商城旁边,然后她给了其1000元现金,其拿着这个钱就用了,用在了什么方面其也记不清了。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保某某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贾超就是骗其钱的“贾梦阳”。4.视听资料(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害人保某某于2016年6月4日向被告人贾超索要欠款的电话录音),证明在该电话录音中,被害人保某某向贾超索要剩余的7300元借款,贾超表示会尽快还上。二、2015年9月,被告人贾超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蒋某1,贾超谎称其叫“贾梦阳”,并称其在阜阳市颍泉区瑶海商场开了一个瓷砖店,还在利辛县承包工程。经交往取得蒋某1的信任后,贾超以工地用款和给工人发工资、租赁办公室等名义,从被害人蒋某1处“借款”585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蒋某1于2016年6月7日报案称其被诈骗,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于2016年6月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阜阳市公安局清河路派出所出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6月11日17时许,蒋某1报警称其在阜阳市颍州区奎星路遭贾超殴打致擦伤;2016年6月13日0时许,蒋某1报警称其奎星路住处遭贾超用砖砸;2016年6月13日7时许,蒋某1报案称其人身安全遭威胁,贾超扬言要捅死其。(3)被告人贾超自书辩解材料,证明被告人贾超辩称其未向蒋某1借过钱。(4)蒋某1提供的证据材料、借条,证明在蒋某1书写的控告状中,蒋某1对被贾超诈骗的过程作出说明;蒋某1提供的借条,内容为“贾梦阳于2015年向蒋某1借款人民币64500元,作为工地急需款项,于2016年5月底还清,贾梦阳,身份证号341201198706284116,2016年补充借条”。(5)蒋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利息清单,证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蒋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账户存款、取款、转账情况以及2015年11月18日蒋某1从中国建设银行取款35000元。其中,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显示,2015年11月18日从ATM机分三次共计存入29600元;2016年11月21日从ATM机取款8000元;2016年3月8日ATM机转入10000元,当日取款10000元。(6)离婚协议,证明蒋某1与付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付某某支付给蒋某16万元作为补偿。(7)贾超制作的寻人启事,证明贾超张贴带有蒋某1照片的《寻人启事》,称蒋某1欠钱跑了,有知情者与其联系可得奖励5000元。(8)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被告人贾超曾使用过“回忆再美终究是过去”的微信名与蒋某1聊天,贾超在微信中称“我告诉你,逮到我一分钱不还你,6万元也只能判4年”、“钱我会一分不给你,我告诉你我拿命或者几年牢跟你们赌一赌,活多大都是死”、“我警察朋友说了,不坐牢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你拿分手威胁我,我被迫打欠条”、“你走的这段时间我跟踪过你姐去你老家三次,我又一次真的忍不住用车撞你姐,那天你妈去镇上,我看他年纪大我没忍心”、“我现在是逃犯,要坐牢,你以为我会放过你吗,与其都要坐牢,我哪怕十年如一日,我都要找到你”。(9)办案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贾超在得知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采用使用假身份证件、注册虚拟电话网等多种手段躲避公安机关查证。2.证人证言(1)证人蒋某2证言,证明蒋某1是其妹妹,贾超是其妹妹之前的男朋友,其家人之前都叫他“贾梦阳”。2015年12月底到2016年1月,具体日期其记不清了,其借给了蒋某17000元。那天其还在上班,其妹妹给其打电话向其借钱,说他对象也就是贾超工地上资金周转不过来,店里员工发不上工资,想先从其处借1万元急用。当时其卡里没有那么多钱,只能取出来6000元,其就去取了6000元,然后他俩开车一起到其店里取钱。当时是蒋某1进店取的,贾超在车上没有下来,其直接给了她6000元现金,然后其又从同事那边借了1000元,总共借给她7000元。其没有要求蒋某1提供借条,也没有向蒋某1和贾超催要过借款。(2)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6年6月13日7时20分左右,其当时从颍州区奎星路法院北巷骑电瓶车送小孩时,从租房处出来就遇到了蒋某1,她对其说“贾梦阳”在巷口等她,让其把她带到友好医院门口。她坐上其电瓶车刚走20米远左右,蒋某1就告诉其就是他,其抬头看见一名男子身上背个包,手里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其就赶紧停车,蒋某1就下车往回跑,边跑边喊“救命”,这名男子就拿刀追她。蒋某1跑到法院北巷一个商店内,其听到商店内“扑扑腾腾”的响,其就报警了。报警的时候,其看到该男子从商店里出来往东跑了。其不认识该男子,其听蒋某1讲过该男子和她的事。其报警后,到商店内看到蒋某1在哭着打电话,没看到蒋某1受伤。这个男子年龄在30岁左右,较瘦,身高1.7米左右,短发,穿什么衣服其没有注意,身上背个包。他拿的刀有20多厘米长,3厘米左右宽,明晃晃的,其没看清单刃还是双刃。(3)证人史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13日7时30分左右,在奎星路法院巷发生的一起持刀砍人的事其知道。其走到储书记门口时,看到一个女子喊“救命”,有一个男子拿刀在后面追那个女子,那个女子跑到小商店里面,那个男子也追了过去。接着,那个男子从小商店里走了出来,一边走一边往包内藏刀,往东走后向河边跑掉了。持刀的男子身高170cm左右,年龄30多岁,身材偏瘦,上身穿白色上衣,背个黄色的帆布包。刀长20公分左右,3-4公分宽。那个男子没有伤到那个女子。(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蒋某1是其以前同学,其与蒋某1之前都在文峰二村租房。以前贾超叫“贾梦阳”,是蒋某1的对象。2015年12月,其和蒋某1闲聊的时候,她告诉其贾超一直向她借钱,说是因为贾超工地资金周转不过来,店里员工也发不上工资,总共借了她好像有60000元了。其在陌陌软件的朋友圈里也听到传言“贾梦阳”向其他人借过钱并且借了很多钱,于是其告诉了蒋某1。2016年2月底,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贾超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问他现在咋混成这样了,到处借钱。然后贾超就很生气的问蒋某1:“你是不是把我借你钱的事和张某某说了?”蒋某1确实告诉其了,然后她和贾超说告诉其了。蒋某1就打电话问其是不是把这事告诉别人了,让其下楼。其下楼后贾超就问其:“你是不是把我借蒋某1钱的事告诉别人了?”其就说:“没有。”然后他就和其说:“我是借她钱了,我借她钱又不是不还!等工程款下来,就可以还她了!”之后其和蒋某1多次闲聊,她告诉过其,贾超先是说2016年3月底工程款就下来了,到时候就有钱还她。后来贾超又说4月10号能还上,之后就没有要还钱的消息了。(5)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其和“贾梦阳”是在陌陌网上认识的,他说他是包工程的。2016年6月,具体哪一天其记不清了,其和“贾梦阳”在一起吃饭后,他提出向其借车,其问借车做什么,他说回颍上要钱。其让他当天晚上把车还回来,他当天晚上还了,还有一次他借车回颍上,他还是说要钱,其就把车借给他了。其的轿车车牌号是皖KA96**。他的陌陌网名是“回忆再美终究是过去”。(6)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其和蒋某1是同学,认识二十多年了。2016年3月8日,因为那天是三八妇女节,所以其记得特别清,蒋某1向其借了1万元。2016年3月7日,其当时在浙江宁波,那天上午,蒋某1打电话给其,向其提出借1万元,其问她借钱干什么,她说她处了一个男朋友,她男朋友在工地上包工,钱周转不过来,需要钱急用,蒋某1说过几天她男朋友把钱给她,她就可以还其钱。第二天,其通过其的银行卡向蒋某1的银行卡转了1万元。蒋某1没说她男朋友的名字,也没说在什么地方包的工地。(7)证人陈某2证言,证明其和蒋某1是同学关系。2016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当时在颍州区奎星路其开的理发店内,蒋某1到其店内,她向其借1500元,其问她借钱做什么,她说给他对象用。其问她对象是做什么的,她说是做工程的,她对象工地的钱周转不开,需要用钱。蒋某1说她男朋友只用几天,过了几天就可以还钱,其从店里拿了1500元现金给了蒋某1。蒋某1当时没说她男朋友在哪做工地,但后来其二人聊天时她说她男朋友在利辛包的工地。3.被害人蒋某1陈述,证明其与“贾梦阳”是2015年9月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的,其陌陌上的网名叫“幻个活法”(陌陌号127182462),当时一个男子主动申请加其,他的网名叫“深秋”(陌陌号是281270786)。聊天中这个男子自称叫“贾梦阳”,住在颍泉区中央豪景6号楼1单元301室,他说他在阜阳瑶海市场开了一个叫“好强瓷砖专卖店”的店,还在利辛县一个小区承包了公共面积的瓷砖安装。其二人在网上聊的有一个月左右,就相约见面了,见面以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15年11月,“贾梦阳”说他需要在华亿写字楼商场租办公室,他向其提出借钱,然后其和他到颍州北路的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其用其银行卡取了8000元给他,他拿钱以后就走了。后来,他又说他的利辛县小区工地工人需要发工资,“好强瓷砖专卖店”的员工也需要发工资,他又陆续向其借钱五六次,每次都在三四千元左右。2015年12月,“贾梦阳”又说他的工地需要给工人发工资,向其借钱,其之后向付某某借了1万元现金,在燕莎百货对面,其把1万元给了“贾梦阳”,后来“贾梦阳”又以这种理由,陆续向其借钱,总共借了64500元。借钱时,“贾梦阳”说他的利辛工地在2016年4月工程能结束,到时他把钱给其。到了2016年4月,“贾梦阳”又说他的工程延期了,欠其的钱到5月才能给其,这期间其听“贾梦阳”的陌陌朋友说“贾梦阳”也向他们借钱了,其就打电话催“贾梦阳”还款,“贾梦阳”在电话中让其放心,他说肯定按时还款。其又到瑶海看有没有叫“好强瓷砖专卖店”的店,找了好久也没有找到,到了2016年5月14日,“贾梦阳”到其住的地方,在其要求下,他给其打了借条,借条上说2016年5月底前,他欠其的64500元按时还其。可是到了5月底,他还一直在拖着不还,还在电话里恐吓其,说要合成其裸照,张贴在其户口所在镇上,还要杀其父母。“贾梦阳”的真名叫贾超,他的年龄是36岁左右,身高1米73左右,较瘦,他老家是颍上的。他当时在美丽家园宾馆入住时,其去到宾馆找他,宾馆里的登记信息显示他叫贾超。后来其让朋友打听,“贾梦阳”是个假名字,他的真名叫贾超。其可以把其与“贾梦阳”之间的电话录音、还有他打给其的借条复印件提供给公安机关。2014年7月,其和前夫付某某离婚时,当时约定付某某给其6万元补偿款,期间他先给了其2.5万元,其把2万元借给了其哥。2015年10月,付某某把另外3.5万元给了其,然后其把3.5万元存到了建设银行,当时其存的是半年定期。但是到了2015年11月,“贾梦阳”向其借5000元,他说借钱给他工地的工人发工资,他说他的钱包忘在利辛的工地上了,然后其到建设银行把那定期的3.5万元全部取了出来,给了“贾梦阳”5000元现金,然后其把29600元存进其中国银行的账户内,留了400元现金用于日常花销。后来“贾梦阳”说在华亿写字楼要租办公室,向其借了8000元交定金,其就用中国银行卡取出8000元给了他。贾超每次向其借钱,其都是用其的中国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给他取现金,有交易记录,因为其个人平时生活比较拮据,每次其自己用钱都是几百的取,所以超过1000元以上的交易记录都是其借给他的。其本人一共借给他41500元,其向其姐蒋某3借了7000元,向其前夫付某某借了1万元,还有欠租车公司的6000元,所以其一共借给他64500元。其让贾超打借条那天,其向他仔细算过这64500元,当时他要给其打7万元借条,其说该是多少就多少,然后他就给其打了64500元的借条,当时打借条时,其用自己的手机录音了。其向付某某借钱时,没有说借钱的原因,只是说急用,付某某就取了1万元现金给其。后来其没有准时还他钱,就从其同学陈某1那借了1万元还给了付某某。2016年6月13日7点30分,其和其朋友李某1从颍州区奎星路法院巷内骑电动车上班,当时其坐在电动车的后座上,然后我看见贾超从巷子口朝里进,同时他也看见我了,然后他从他的挎包里拿出一把刀出来,我连忙从电动车后座下来,然后掉头就跑,我跑的有20多米然后钻进一个小卖部。小卖部的母女俩就合力把店门关上,这时贾超追过来,他砸门没有砸开,然后他就跑了。过一会儿,他打电话给其,在电话里说他不惜坐几年牢,一定要捅死其。贾超还用陌陌给其发图片,图片上面是寻人启事,他在寻人启事说他愿意奖励5000元给能找到其的人,他说要把寻人启事张贴在阜阳城区各个地方,还要在网上到处宣传这些图片。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蒋某1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经辨认指出5号贾超就是诈骗其钱财的“贾梦阳”。5.视听资料(蒋某1提供的手机录音),证明被告人贾超与被害人蒋某1相处期间称自己叫贾梦阳,在二人的多次谈话中涉及蒋某1借钱给贾超的事宜。蒋某1向贾超索要借款时,贾超称工程验收后结了工程款会还给蒋某1。在二人的一次谈话中,蒋某1向贾超讲述了借姐姐7000元、借陈某11万元、借陈某21500元以及贾超认可借蒋某1的有4万元,贾超共计从蒋某1处取得58500元。后来在蒋某1的要求下,贾超当面向蒋某1书写了金额为64500元的借条(含上述58500元及欠租车公司的6000元),并称自己会还给蒋某1。6.被告人贾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和蒋某1是在2015年10月左右通过陌陌网认识的,其的网名是“深秋”,陌陌号是281270786,蒋某1的网名叫“活法”。当时其陌陌网上发表动态,然后她评论了,其就加她为好友。后来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其去过她老家袁寨一次,见过她母亲和嫂子,其是以蒋某1男朋友的身份见的她家人。蒋某1也提出要见其父母,其用各种借口没有带她去见其父母。其和她认识后,其说其在瑶海有一个瓷砖店,还在利辛有一个工程,其实这些都是骗人的,其怕她见到其父母后,其的谎言被戳穿。2016年4月,蒋某1不知道从哪里听说其的名字叫贾超,她也没有问其为什么叫贾超。其二人在一起有几个月,两人都不上班,没有正当收入,她向她姐借了一部分钱,然后她姐问蒋某1借钱干什么,蒋某1就让其打个借条给她姐看,其就打了一个借条给蒋某1。其打借条时她怎么说,其就怎么写,内容是借蒋某1人民币64500元。借条是在蒋某1租住的文峰二村写的,落款其写的是贾梦阳,身份证号是其胡写的。其从2015年10月到现在都没有正当的工作,之前做生意剩下一部分钱,但是这些钱都让其花完了。其在陌陌网上介绍自己时和别人说在瑶海有瓷砖店、在利辛有工程,包装自己的身份,其不能说自己是无业。其没有从蒋某1那借过钱。借条上的“作为工地急需款项”,是蒋某1让其这样写的。其认识她时,其说其是开瓷砖店的,后来她发现其没有钱,她问其钱干什么用了,其说其在利辛有个工地,其的钱都在工地上了,所以她认为其是做工地的,然后写借条时,就让其这样写。2016年5月,蒋某1知道其真名叫贾超以后,就认为其欺骗了她,和其分开了,她报警向其要借条上的钱。其知道她报警以后,就想知道蒋某1是从哪里知道其的真名和为什么报警。其打电话问她,她不说。2016年6月11日,其开车去奎星路蒋某1住的地方找她,在华联超市门口见到了她,其喊她上车,但她不上车,其跺了她一脚就开车跑了。到了12日晚上23点多,其跑到她租住的地方,让她开门,她不开门,其拿砖头砸窗户,砸过之后,她就报了警,然后其就跑了。13日早上7点多,其当时在文峰公园里面坐了一夜,盯着对面她住的地方,其看到她从院里出来后,其就从老年大学那跑过去,其跑到法院巷的胡同里。当时她坐在她朋友的电瓶车上,她看到其就跑,其拿刀去追,然后她跑进一个商店,其追到商店后就离开了。其拿刀去追蒋某1就想问她,到底谁和她说其叫贾超。后来其再打她电话,她就不接了,其做了份寻人启事,在寻人启事上说她欠钱跑了,然后留下了其的联系方式和5000元的奖励。其写这份寻人启事还是想问她到底谁和她说其叫贾超。民警抓其时,当时其包里放有一个黑色的帽子、一个淡蓝色的口罩、其的驾驶证、一个叫蒋某4的身份证,还有一把刀和撬电动车的工具,另有几张银行卡和二部手机。其知道蒋某1报警,民警上网对其进行追逃,其就用帽子和口罩进行伪装,刀是其防身用的,追蒋某1的那把刀其早就扔掉了,撬电动车的工具是以前别人给其的,其一直放在包里。姓名蒋某4的身份证是其在百度搜索办理假身份证的资料,加了一个微信号,对方给其发了几张照片,其选择其中一个长得比较像其的,胡乱填了一个地址,对方就把身份证通过快递发给其了,其收到的身份证名字叫蒋某4。三、2015年7、8月份,被告人贾超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李某2,贾超谎称其叫“贾梦阳”,并称其在阜阳市颍泉区瑶海商城开了一个瓷砖店,还在利辛县承包工程。之后贾超一直使用“贾梦阳”的名字与李某2交往,取得李某2的信任后,贾超从被害人李某2处“借来”8000元。案发前,被告人贾超归还6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明2015年7、8月份,“贾梦阳”和其的一个朋友在陌陌网上认识了,没有多久其几人是在一起吃饭时相互认识的。吃饭时“贾梦阳”说他是搞工程的,在瑶海开有瓷砖店,其几人都比较相信。2016年1月,“贾梦阳”给其打电话,说他的工程款还没下来,他急需钱还工人款,他当时先提出借1000元,其就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他转了1000元。后来没几天,“贾梦阳”又给其打电话,他说工程款还没有下来,又提出向其借5000元,其又用微信转给他5000元。又过了几天,其和“贾梦阳”在一起吃饭,吃饭时“贾梦阳”又提出借2000元去打牌,他说这是最后一次借钱。其说其没有现钱,“贾梦阳”让其用微信转给他,其就在微信上转给他2000元。他当天下午就和其他人打牌去了,后来其买车需要钱,其就向“贾梦阳”催要,他用微信转给其6000元(转了三次,每次2000元)。后来其才知道,还给其的6000元是“贾梦阳”向岳某某借的钱。后来其知道他的真名叫贾超。“贾梦阳”向岳某某借了9000元,其听岳某某说向他借钱是急等着给工人发工资。直到现在“贾梦阳”也没有还钱给岳某某。其和“贾梦阳”是普通朋友关系,借钱给他是因为他说他是干工程的,干的是一二千万元的工程,再加上他说他有个瓷砖店,他有时还在网上发帖,发布的是别人欠他钱的欠条,都是十几万元的条子,所以对都比较放心。2.被告人贾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和李某2是通过陌陌聚会认识的,时间大概是在2015年6、7月份。聚会时其就介绍了自己的网名,后来其和李某2又吃过几次饭,他问其是做什么的,其说其在瑶海开了一个瓷砖店,在利辛有一个工程。2016年1月份左右,其给李某2打电话向他借钱,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了其1000元。第二次借钱的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还是打电话给李某2,其说借钱急用,然后他通过微信给其转了5000元。第三次借钱的时间其也记不清了,其打电话给李某2,说钱紧张,借点钱用,然后李某2通过微信转账给其转了2000元。后来李某2买车向其要钱,其就向岳某某借钱还了李某26000元,其是通过微信的方式还给李某2的,一共还了三次,每次还给他2000元,还欠李某22000元。后来别人打麻将,其借给其中一个网名叫“小王爷”的人1000元,然后其把欠李某21000元的账务转给了“小王爷”,其还欠李某21000元。其和李某2是普通朋友关系,其也不知道李某2为什么会借给其8000元。其向李某2借钱是因为其自己没有正当职业,没有钱花,后来这个钱让其花掉了。四、2015年9月,被告人贾超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岳某某,贾超谎称其叫“贾梦阳”,并称其在阜阳市颍泉区瑶海商城开了一个瓷砖店,还在利辛县承包工程。之后贾超一直使用“贾梦阳”的名字与岳某某交往。贾超取得被害人岳某某的信任后,从岳某某处“借来”现金9000元。案发前贾超归还岳某某1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岳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9月左右,其和朋友吃饭时认识了“贾梦阳”,他在饭桌上说他在瑶海做瓷砖生意,还在利辛县干工程。其吃饭时说其要装修房子,“贾梦阳”说他负责给其供应瓷砖。过了没多久,他打电话向其借钱,他让其去他那拉瓷砖,其就在家里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贾梦阳”转了1000元。二天后,他又向其借钱,还让其去他那拉瓷砖,其给他又转了4000元。次日上午10点多,他给其打电话,向其借钱给工人发工资,他说以后用瓷砖让其去他店里拉。后来,其家里装修需要瓷砖,其就打电话给“贾梦阳”,他让其去瑶海他店里去拉,其到瑶海没有找到他的店。其就打电话给他,他说他忙,不在店里,他没有告诉其他的店名。其有朋友在瑶海做瓷砖生意,其朋友打听后说没有“贾梦阳”这个人。其打电话给“贾梦阳”,他又让其去颍东区胡桥他朋友那拉瓷砖,其去过以后,别人说不认识“贾梦阳”这个人,其再打他电话,他就不接了。后来其让朋友打听做工程的有没有叫“贾梦阳”的,他们都说没有。其一个朋友说他以前和“贾梦阳”在美丽家园宾馆打过牌,其到宾馆了解后才知道“贾梦阳”的真名叫贾超,其才知道被骗了。其一共借给他9000元,是分三次转给他的。第一次大概是2016年2月左右其用微信转给他1000元,第二次他向其借8000元,他告诉其是借其的钱还给李某2,其借给他钱主要因为之前他说他家是卖瓷砖的,其想着装修房子到时候可以去他那拉瓷砖,才答应借给他,其又通过微信转账,借给他4000元;第三次又转给他4000元。2016年3、4月份,其就开始不停地向他催要借款,但他一直都说工地还没给他转账,没拿到钱。之后其催要的紧,他就通过微信转给其1000元。其向他催要钱的微信聊天记录还部分保存着,在微信里他承认欠其钱,一直说要还其钱。其借钱给贾超在陌陌网上,还有其几人聚会吃饭时,他都说他有瓷砖店,有工程,再加上他在陌陌网上经常晒别人欠他几十万元的欠条,还有吃饭、唱歌大部分都是他结账,所以大家都相信他有钱,感觉把钱借给他比较放心。2.被告人贾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和岳某某大概是在2015年7、8月份在陌陌网上聚会时认识的,后来一起吃饭时,其说其在瑶海开了一个瓷砖店,在利辛有一个工程。当时岳某某要装修房子,其就对他说瓷砖其帮他联系。2016年大概2、3月份,其当时在雷克泰宾馆,其打电话给岳某某说其在打牌,让他给其转1000元,然后岳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给其转了1000元。过的没几天,李某2向其要钱买车,其就打电话给岳某某。其说其用李某28000元,李某2现在买车,向其要钱,让岳某某借给其8000元,岳某某答应了。当时岳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其4000元,第二天,他又通过微信转账借给其4000元。其就把其中的6000元还给了李某2,其余的3000元让其花掉了。后来,其还给岳某某1000元。有一次其在乡下,其打电话给岳某某,让他帮其交手机费,他给其交了200元话费。其一共还欠他820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岳某某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经辨认指出10号贾超就是骗其钱的“贾梦阳”。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书证(1)户籍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贾超的基本情况及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7月23日,该大队民警在阜阳市颍东区泉龙招待所将被告人贾超抓获。(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起诉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贾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5月1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4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1月2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2.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7月23日民警对贾超随身携带的挎包进行检查,挎包内有黑色帽子一个、口罩六个、刀具一把、蒋某4的身份证一个、贾超的驾驶证一个、黑色手表一个、手机二部、银行卡三个、爱尚KTV卡一个以及撬头、拐具各一把,后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交友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贾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指控的第三、四起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已归还被害人部分资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贾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贾超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三、扣押在案的黑色帽子一个、口罩六个、刀具一把、姓名为蒋某4的身份证以及撬头、拐具各一把予以没收。贾超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不存在其向保某某、蒋某1“借款”的事实。蒋某1从陈某2处借的1500元未给其,被蒋某1用来做流产费用;蒋某1从陈某1处借的10000元也没有给其,被她存到了前夫付某某的账户;蒋某1租车花费有21000多元,也没有借给其,应当由她自己承担。张某某和其有矛盾,她的证言不应采信。辩护人提出了与贾超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初,上诉人贾超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保某某、蒋某1、李某2、岳某某,在与保某某、蒋某1、李某2、岳某某分别交往的过程中,贾超称其叫“贾梦阳”,谎称其在阜阳市颍泉区瑶海商城开有瓷砖店,在利辛县承包有工程。在取得保某某等人信任后,贾超以“借”的名义分别骗取保某某7300元,蒋某158500元,李某22000元,岳某某8000元,共计75800元。上述事实,已被原判所列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贾超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未向保某某、蒋某1“借款”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保某某、蒋某1的陈述及视听资料均能证明贾超对向保某某、蒋某1“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结合被害人银行取款记录,证人蒋某2、陈某1、陈某2等人证言,足以认定贾超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向保某某、蒋某1“借款”的事实。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上诉人贾超提出张某某与其有矛盾,张某某的证言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系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形式合法,证明内容能得到其他证人证言及蒋某1陈述的印证,依法应予采信。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贾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交友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世琦审 判 员 胡龙汉审 判 员 袁理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钦锋书 记 员 孙庆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