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晓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48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旭,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晓旭与张某经电话联系后,在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与前园道交口处附近,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疑似物一袋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将毒品疑似物及毒资收缴。经称重,被告人李晓旭贩卖的毒品疑似物净重为0.7597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并有毒品照片、毒资照片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59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晓旭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同时构成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晓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 光速录员 杨梦萱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