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369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男,1968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乐平市,家住乐平市。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云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齐某在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草鸮4只,短耳鸮1只。经江西省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收购的4只草鸮、1只短耳鸮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查明,被告人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齐某的证言、到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登记保存清单、野生动物放生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未经野生���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