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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冯某、张某4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冯某,张某4,张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24号原告张某1,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张某2,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张某3,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冯某,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张某4,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张某5,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共同起诉称: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5、张建辉(已故)系兄弟关系,冯某系张建辉之妻,张某4系张建辉之子。张某1、张某2、张某3与冯某、张某4、张某5因对被继承人张柒云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八一路1栋305房被拆迁后分得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酿成纠纷而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补偿款。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3系该院聘请的人民陪审员,被告张某5已就此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院报请指定管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该院对该案不便于管辖,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张某1、张某2、张某3诉冯某、张某4、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依法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被继承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长沙市,故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因该案原告张某3系芙蓉区人民法院聘请的人民陪审员,为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便于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