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松滋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松滋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87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谢家冲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87011406698E。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松滋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776744474X7。法定代表人:姚华,松滋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松滋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案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松卫生计生公罚决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生计生公罚决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期间,因被执行人松滋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遂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上述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认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章正确,处罚决定适当,行政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松滋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生计生公罚决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祥全审 判 员 陈能元人民陪审员 向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安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