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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毅与邓建平、邓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邓建平,邓国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472号原告:周毅,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邓建平,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邓国阳,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周毅与被告邓建平、邓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周毅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毅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毅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宏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婉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