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敬丽、主父文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敬丽,主父文光,杜振强,阚扬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异57号申请人:许敬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主父文光,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振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阚扬扬,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主父文光与被执行人杜振强、阚扬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敬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案件的审理结果法律文书、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鲁131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为杜振强、阚扬扬对主父文光确定了法定义务。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对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本院执行,执行实施案号为(2017)鲁1311执1532号。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执行实施案件中对二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偿转让予申请人所享有。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上述变更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协议将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实施案件二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有偿转让给申请人享有,并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上述债权,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许敬丽为(2017)鲁1311执15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解文慧审判员 张广林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欣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