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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6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杜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曹某某、杜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杜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某某、杜某某自愿于2017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偿还人民币5000元,剩余的从2017年9月份开始,每月的20日之前偿还人民币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建强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