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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松、谢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谢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2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李松,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谢锦斌,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陈小玉与李松、谢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567元,由李松、谢锦斌承担。因李松、谢锦斌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松、谢锦斌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陈小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69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69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婷婷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