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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熊丽与付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付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452号原告:熊丽,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付万明,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原告熊丽与被告付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熊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丽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熊丽负担。审判员  刘水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