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熊丽与付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付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452号原告:熊丽,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付万明,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原告熊丽与被告付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熊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丽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熊丽负担。审判员 刘水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