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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滨江社区水都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撤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滨江社区水都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81行初25号起诉人: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滨江社区水都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沿江大道水都风情小区。代表人:孙玉斌,男,生于1969年3月18日,汉族。起诉人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滨江社区水都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责令被起诉人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切实履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的实质精神和内容,制止其超越职权的不法侵害;责令被起诉人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销中鸿公司物业企业资质并移交物业,且对其处以相应处罚;判决被告承担此案全部诉讼费用;赔偿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5000元和精神损失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行终29号行政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事项有:(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行初12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的丹江口市住宅建设与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单》;(三)、责令湖北省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受理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滨江社区水都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职责;(四)、驳回上诉人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滨江社区水都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基于上述判决结果,起诉人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滨江社区水都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请求判决责令被起诉人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切实履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的实质精神和内容,制止其超越职权的不法侵害,属申请强制执行的范畴,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颁发和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起诉人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滨江社区水都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请求判决责令被起诉人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销中鸿公司物业企业资质并移交物业,且对其处以相应处罚,系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撤销提起的行政诉讼,该撤销权在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起诉人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三、起诉人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滨江社区水都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请求判决被起诉人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和精神损失4000元,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滨江社区水都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泽辉审判员  周智华审判员  潘如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雯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