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克文与张定国、张邦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克文,张定国,张邦付,杨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741号原告:冯克文,男,1941年3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张定国,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劲松,男,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邦付,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杨顺华,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冯克文与被告张定国、张邦付、杨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冯克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克文撤诉���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冯克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