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强英、汪连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强英,汪连珍,王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朱强英,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汪连珍,女,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王德奎,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与朱强英与汪连珍、王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汪连珍、王德奎价值6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