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彦芸、彭长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芸,彭长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王彦芸,男,汉族,1946年12月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彭长洋,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彦芸与被执行人彭长洋拖欠建房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本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章民初字第0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慧明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