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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彦芸、彭长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芸,彭长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王彦芸,男,汉族,1946年12月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彭长洋,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彦芸与被执行人彭长洋拖欠建房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本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章民初字第0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慧明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来源:百度搜索“”